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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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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一月五日公告民事判例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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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九十年元月五日
【發文字號】(九○)台資字第○○○九號
【主  旨】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八十九年度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判例乙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案  號】八十五年台抗字第五五三號
【判例要旨】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開標應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並朗讀之。拍賣程序係在利害關係對立之不特定多數關係人注視下公開行之,其執行程序事項有即斷即決之必要,以期其程序明確。故應買人雖得委任他人代理應買,惟應即時提出證明書,以證明合法授權之事實,如未提出證明書,代理權即有欠缺,其投標無效,性質上自不許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定期命補正之規定。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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