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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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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公告民事判例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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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九一)台資字第○○二五一號
【主  旨】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判例乙 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案  號】八十三年臺上字第三○三九號
【判例要旨】上訴人雖僅就命其對待給付部分,提起上訴,惟命為對待給付之判決,係將本案給付附加對待給付之條件,對待給付並非訴訟標的,本案給付始為訴訟標的,故本案給付與對待給付具有不可分之關係,對待給付部分如無可維持,本案給付部分應併予廢棄。
【相關法條】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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