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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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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公告廢止民事判例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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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發文字號】(九一)台資字第○○四一七號
【主  旨】本院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九十一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廢止判例乙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案  號】六十三年臺上字第一五八一號
【說  明】廢止理由:六十三年臺上字第一五八一號判例因民法債編增訂第二十四節之一之規定,除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外,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溯及效力,故應予廢止。
【案  號】六十三年臺上字第一五八一號
【判例要旨】我國民法並無關於職務(或身元)保證之特別規定,一般所謂職務保證,不外約定以將來主債務人債務之不履行及依契約或法律之規定對債權人應負擔之損害賠償債務,為其保證內容,仍具有附從性。至其約定是否含有獨立的損害擔保契約性質?(即因主債務人之行為,使債權人蒙受損害,保證人即負填補之義務,其損害之發生,不以主債務人有過失為必要,保證人亦無檢索之抗辯權)則屬事實審法院解釋契約之職權範圍。
【相關法條】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九十八條。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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