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公告廢止民事判例一則

字型大小:

【公布日期】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九一)台資字第○○五二七號
【主  旨】本院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九十一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廢止判例乙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案  號】六十一年臺抗字第五○六號(廢止)
【說  明】廢止理由:關於假處分之規定,凡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即可準用之。所謂法律關係,無論財產上或身分上之法律關係均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適格,財產上之法律關係,亦不以金錢請求以外之法律關係為限。本則判例要旨,不合時宜。
【案  號】六十一年臺抗字第五○六號(廢止)
【判例要旨】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關係,指金錢請求以外凡適於為民事訴訟之標的,有繼續性者,皆屬之,如所有權、通行權、占有狀態、扶養義務、專利權等被侵害或有爭執時均是。如以專利權被侵害而聲請假處分時,非不得禁止債務人發賣與專利權有關之貨物或其他類似行為。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