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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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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度一月二十四日公告不再援用民事判例二及其他(移列適用法條)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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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九二)台資字第○○○五七號
【主  旨】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判例二則及其他(移列適用法條)二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案  號】不再援用判例二則
一、四十八年臺上字第一八一八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二、二十七年上字第三○五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其他(移列適用法條)二則
一、五十三年臺上字第九四三號判例要旨(移列適用法條)
二、七十一年臺上字第三七四六號判例要旨(移列適用法條)
不再援用判例二則
【案  號】一、四十八年臺上字第一八一八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上訴人在第一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遺產(房屋及基地)二分之一,並對其辦理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迨上訴中求為判決確認該遺產之持分及按持分為基地之所有權登記,其
性質祇屬訴之減縮而非訴之變更,原審謂此係訴之變更,被上訴人既不同意其變更,即非合法,已有誤解。且法院如認其變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時,其原訴仍復存在,自應就原訴
訟標的加以裁判,原審既將變更部分駁回,而又置原訴於不問,更有未合。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四百四十六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與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
【案  號】二、二十七年上字第三○五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夫離家未與妻同居已有十六個月之久,妻乃產生一女,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法院自得依此事實,推定妻有與人通姦情形。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
【不再援用理由】妻是否與人通姦屬事實認定問題,本則判例不再援用。
其他(移列適用法條)二則
【案  號】一、五十三年臺上字第九四三號判例要旨(移列適用法條)
【判例要旨】本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起訴請求增加給付租金,於原審將請求之期間伸長,係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所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自屬無礙。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原列於第二百五十六條)、第四百四十六條。
【決        議】本則判例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移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不移列。
【案  號】二、七十一年臺上字第三七四六號判例要旨(移列適用法條)
【判例要旨】當事人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法律基於便宜之理由,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三款固規定於訴訟無礙,不受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條之拘束,但其在本質上
仍屬訴之變更。而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合法者,原訴可認為已因而視為撤回時,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自當然失其效力。第二審法院應專就新訴為裁判,無須更就該判決之上訴
為裁判。原審見未及此,就被上訴人變更之新訴准許,並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後,又將第一審判決予以部分廢棄,於法自屬有違。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原列於第二百五十六條)。
【決        議】本則判例移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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