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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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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度七月十日公告通過新判例五則、不再援用判例二則及增列適用法條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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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發文字號】(九十二)台資字第○○三六二號
【主  旨】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九十二年度第十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新判例五則、不再援用判例二則及增列適用法條一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案  號】通過新判例五則
一、九十年臺上字第一二三一號判例要旨
二、九十一年臺簡抗字第四九號判例要旨
三、九十一年臺上字第一九二六號判例要旨
四、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六四號判例要旨
五、九十年臺上字第六四六號判例要旨
不再援用判例二則
一、四十三年臺上字第四九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二、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五八四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其他一則 (增列適用法條)
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二六七六號判例要旨
通過新判例五則
【案  號】一、九十年臺上字第一二三一號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當事人約定債務人遲延給付時,須經債權人定一定之期限催告其履行,而債務人於期限內仍不履行,債權人始得解除契約者,債權人催告所定期限雖較約定期限為短,但如自催告
時起,已經過該約定之期限,債務人仍不履行,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應解為債權人得解除契約。
【相關法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案  號】二、九十一年臺簡抗字第四九號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既已立法限制最高利率,明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當事人將包含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遲付利息滾入原本,約定期限清
償,其滾入之利息數額,仍應受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故債權人對於滾入原本之超過限額利息部分,應認仍無請求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
【案  號】三、九十一年臺上字第一九二六號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因任職關係獲准配住宿舍,其性質為使用借貸,目的在使任職者安心盡其職責,是倘借用人喪失其與所屬機關之任職關係,當然應認依借貸之目的,已使用完畢,配住機關自得請
求返還。故公務員因任職關係配住宿舍,於任職中死亡時,既喪失其與所屬機關之任職關係,依借貸目的應認已使用完畢,使用借貸契約因而消滅,此與一般使用借貸契約,借用
人死亡時,貸與人僅得終止契約之情形尚有不同。
【相關法條】民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一項。
【案  號】四、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六四號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
【相關法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案  號】五、九十年臺上字第六四六號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
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相關法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不再援用判例二則
【案  號】一、四十三年臺上字第四九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六條之規定,雖應依民事訴訟法向原判決法院之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然第二審法院就附帶民事訴訟之確定判決
所為再審判決,得否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仍應依刑事訴訟判斷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四條)。如其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原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則關於附帶民事訴訟之第
二審法院再審判決,亦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之限制,不在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之列。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與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不符。
【案  號】二、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五八四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為債權人之共同利益,修繕船舶破損部分之費用,自係海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為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保存船舶之費用,此項債權其優先受償之位次,依同條第二項
之規定,在船舶抵押權之前。
【相關法條】海商法第二十四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
其他一則 (增列適用法條)
【案  號】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二六七六號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共有物之原物分割,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五條規定觀之,係各共有人就存在於共有物全部之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使各共有人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故原物分割而應以金錢
為補償者,倘分得價值較高及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
例,定其給付金額,方符共有物原物分割為共有物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本旨。
【相關法條】民法第八百二十五條。
【決  議】本則判例於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增列。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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