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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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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度八月一日公告通過民事新判例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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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發文字號】(九十二)台資字第○○四○八號
【主  旨】本院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九十二年度第十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新判例八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案  號】通過新判例八則一、八十九年臺抗字第三五二號判例要旨二、九十一年臺上字第一七九八號判例要旨三、九十一年臺上字第八六三號判例要旨四、九十年臺抗字第三七號判例要旨五、八十九年臺上字第九四九號判例要旨六、八十九年臺上字第八六八號判例要旨七、八十八年臺上字第一三七七號判例要旨八、九十年臺抗字第一六二號判例要旨通過新判例八則
【案  號】一、八十九年臺抗字第三五二號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民法第八百七十七條係為保護抵押權人之利益,及社會之經濟而設之規定,故於土地抵押後,在其上營造之建築物,雖非土地所有人所建,但於抵押權實行時,該建築物若與抵押之土地已歸一人所有,則為貫徹上開立法目的,宜解為有該條之適用,得於必要時,將土地抵押後,在其上營造之建築物,與該土地併付拍賣。
【相關法條】民法第八百七十七條。
【案  號】二、九十一年臺上字第一七九八號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依此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固僅得減輕其義務,而不得免除之;惟此係指直系血親卑親屬有能力負擔扶養義務而言,倘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扶養能力,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
【案  號】三、九十一年臺上字第八六三號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規定: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既明定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該所定之繼承人自應以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生存者為必要。
【相關法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
【案  號】四、九十年臺抗字第三七號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
【案  號】五、八十九年臺上字第九四九號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森林以國有為原則。森林所有權及所有權以外之森林權利,除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者外,概屬國有。森林法第三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定有明文。未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之林地,既概屬國有,則不論國家已否辦理登記,均不適用關於取得時效之規定,俾達國土保安長遠利益之目標,並符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之立法意旨(森林法第一條及第五條參照),自無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取得時效規定之適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 森林法第五條。
【案  號】六、八十九年臺上字第八六八號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國家機關因裁撤或改組而不存在者,其性質與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相類,故其訴訟程序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在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案  號】七、八十八年臺上字第一三七七號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不便保管之扣押物,得命適當之人保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檢察官扣押票據交付保管,保管人依公法上關係占有票據,雖非票據之受讓人,惟本其保管人之權責,亦應依上開法條第一項規定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之行為。故系爭支票經檢察官扣押後交付被上訴人保管,被上訴人本其保管人之地位,自得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之行為,提示系爭支票行使追索權。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八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
【案  號】八、九十年臺抗字第一六二號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第三審上訴係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情形外,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於上訴人自行委任或經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前,上訴人尚不具表明上訴理由之能力,自不得以其未於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即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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