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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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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公告通過民事不再援用判例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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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發文字號】(九三)台資字第○○一二三號
【主  旨】本院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九十三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判例一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案  號】不再援用判例一則
三十七年抗字第一五○五號判例要旨
不再援用判例一則
【案  號】三十七年抗字第一五○五號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對造當事人訴請抗告人返還舖屋,其訴訟標的價額雖應依舖屋之價額以為核定,然此究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當否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條之規定,非抗告人所得對之抗告。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與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不符。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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