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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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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公告通過民事不再援用判例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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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發文字號】臺資字第○九三○○○○三一九號
【主  旨】本院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九十三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判例二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案  號】不再援用判例二則
一、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號判例要旨
二、四十五年臺抗字第五一號判例要旨
不再援用判例二則
【案  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號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得由同條項所稱 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為之。
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判決否認時,法院自得認為命假扣押之情事 有變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
【不再援用理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已修正。 
【案  號】四十五年臺抗字第五一號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判決否認時,法院得認為命假扣押之情事有變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固經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0三號著為判例,惟所請本案係指兩造當事人涉訟之本案而言,其與第三人涉訟之事件,自不包括在內。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
【不再援用理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已修正。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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