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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公告通過民事不再援用判例一則
【公布日期】94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台資字第0940000523號
【主 旨】本院94年7月19日、9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一則 。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案 號】六十三年臺抗字第二七五號判例
【判例要旨】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得聲請補充判決者,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為限,至忽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不在得聲請補充判決之列。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三百九十四條。
【不再援用理由】 本則判例與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不符。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