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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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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公告通過新民事判例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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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9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台資字第0940000686號
【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94年10月4日94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新民事判例一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新民事判例一則:
【案  號】 九十三年臺上字第二四四六號
【判例要旨】未定期限之基地租賃,契約當事人約定租金按基地申報地價之固定比率計算者,雖所約定之租金係隨基地申報地價之昇降而調整,惟契約成立後,如基地周邊環境、工商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已有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租金依原約定基地申報地價之固定比率計算顯失公平者,出租人自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訴請法院調整其租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四百四十二條。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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