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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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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公告通過新民事判例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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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9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台資字第0940000733號
【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94年10月18日94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新民事判例一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新民事判例一則:
【案  號】 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八八六號
【判例要旨】按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所定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固可包括提起訴訟之行為在內,惟在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行為,則僅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法規定之關係人始得為之,債務人如已提起訴訟或被訴,該已由債務人進行之訴訟程序,唯有債務人始得續行,是債權人對該債務人所受法院之不利判決自無代位提起上訴之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七條、第四百六十四條。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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