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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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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6月16日公告新民事判例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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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95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台資字第0950000520號
【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16日95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新民事判例一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新民事判例一則:
九十一年臺抗字第二一二號判例要旨
訴之追加,係利用原有訴訟程序所為之起訴,故為追加時,固須有原訴訟程序之存在,惟一經利用原有訴訟程序合法提起追加之訴後,即發生訴訟拘束之效力,而能獨立存在,不因嗣後原訴已經判決確定而受影響。原法院以抗告人於原訴存在時所提追加之訴,因其後原訴業經判決確定,無從與之合併審理,即認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尚有未合。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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