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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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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8月4日公告新民事判例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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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95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台資字第0950000674號
【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95年7月4日95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新民事判例一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新民事判例一則:
九十一年臺上字第八一二號判例要旨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經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後,債務人對第三人提起給付訴訟,僅屬保存債權之行為,無礙執行效果,尚非不得為之。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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