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95年11月3日公告最高法院民國95年10月3日95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一則、決定增列適用法條一則

字型大小:

【公布日期】95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台資字第0950000922號
【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95年10月3日95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一則、決定增列適用法條一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不再援用民事判例一則:
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一六○號判例要旨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所謂「必要時」,應以不能召開董事會,或應召集而不為召集股東會,基於公司利害關係有召集股東會必要之情形,始為相當。倘並無不能召開董事會或應召集而不為召集股東會之情形,任由監察人憑一己之主觀意旨,隨時擅自行使此一補充召集之權,勢將影響公司之正常營運,自失立法原意。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
不再援用理由:
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增列適用法條一則
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八號判例要旨
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由第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如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僅以其他一方為被告即為已足。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九十六條。
決定:本則判例增列於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