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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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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2月14日公告最高法院民國95年11月14日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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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95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台資字第0950001017號
【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95年11月14日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一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不再援用民事判例一則
三十二年上字第八八六號判例要旨
收養子女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規定者,僅得由有撤銷權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並非當然無效。
相關法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三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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