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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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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2月1日98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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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98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
台資字第0980000937號
【主  旨】
最高法院民國98年12月1日98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1則。
【依  據】
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不再援用民事判例1則:
二十三年上字第四○五一號判例要旨
痲瘋病為惡性之傳染病,決決非短時期內所能治癒,自屬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其他惡疾。
相關法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理由不合時宜,不再援用。至於漢生病(即痲瘋病)是否屬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其他惡疾」,宜由具體個案判斷。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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