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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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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4月26日100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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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100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台資字第1000000394號
【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100年4月26日100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1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不再援用民事判例1則:

十九年抗字第三二號判例要旨
再審當事人應以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及原判決既判力所及之人為限,故再審之訴,非前訴訟程序當事人之從參加人或案外之第三人所得提起。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
不再援用理由: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已增列第三項。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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