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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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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0月11日100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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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100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台資字第1000000882號
【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100年10月11日100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1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不再援用民事判例1則:

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三八號判例要旨
上訴人申請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係在被上訴人公司決議解散之後,此項事務,既非決議解散當時已經申請有案而未辦完之事務,不在公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了結現務之範圍,又與同條項第二、三、四款之規定不合,自難認為在清算人職務範圍之內,依同法第三十一條反面之解釋,被上訴人公司就本件申請登記非得視為尚未解散,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為此項請求,即無准許之餘地。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四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意旨不盡周延。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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