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102年5月28日10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1則

字型大小:

【公布日期】10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台資字第1020000532號
【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102年5月28日10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1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不再援用民事判例1則:

五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二三二號
判例要旨
為行使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主張自己不法之情事時,例如擬用金錢力量,使考試院舉行之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受他人詐欺者,是其為此不法之目的所支出之金錢,則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前段之規定,認為不得請求賠償。
相關法條: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四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院五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二三二號判例,其要旨與案例事實不符,不宜再援用。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