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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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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8月5日103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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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10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台資字第1030000630號
【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103年8月5日103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1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不再援用民事判例1則:

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九六五號
判例要旨
公司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行為,而召開股東會為決定時,出席之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及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而為股東會之決議方法之違法,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僅股東得於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之,而不屬於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決議內容違法為無效之範圍。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一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九六五號判例要旨與該判例個案具體事實未盡相符,本則判例不再援用。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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