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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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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3月31日104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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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國104年3月31日104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2則

【公布日期】104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台資字第1040000327號
【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104年3月31日104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2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


不再援用民事判例2則:
一、六十六年台抗字第二四八號
判例要旨
因欠繳農田水利會費裁定執行,係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抗告人對該事件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難謂有據。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不再援用理由: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農田水利會向會員徵收之會費為公法上之負擔,本則判例與該規定不符。

二、六十七年台聲字第六○號
判例要旨
對於公司重整債權聲明異議,係屬非訟事件(見非訟事件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公司重整債權聲明異議所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要難認為合法。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所指「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與現行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之一之規定不符。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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