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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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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九月廿八日公告刑事判例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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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
(八八)台資字第○○六○一號
【主  旨】
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八十八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判例一則
【依  據】
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案  號】
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
【判例要旨】
(一)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須先後數行
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
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始足當之;
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二)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為不同之犯罪態樣,盜取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當
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盜用印章罪,不應再論以盜用印文罪,亦
非盜用印章行為為盜用印文行為所吸收。
【相關法條】
(一)刑法第五十六條。 (二)刑法第二百十七條。

  • 發布日期:109-12-16
  • 更新日期:109-12-1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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