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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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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告刑事判例三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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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
(八八)台資字第○○七四三號
【主  旨】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十八年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判例三則
【依  據】
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案  號】
一、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五○號
二、八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二九四號
三、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五三六○號

 



【案  號】
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五○號
【判例要旨】
票據之偽造或票據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票據法第十五條
定有明文。依原判決之認定,以上訴人及王某為共同發票人之本票,僅王某為
發票人部分係屬偽造,上訴人之簽名既為真正,其為發票人部分則仍屬有效之
票據,不在應依法沒收之列,原判決併予宣告沒收,自非適法。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案  號】
八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二九四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乃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
係以散布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為要件,其中散布、販
賣、公然陳列,乃例示規定,均屬圖供他人觀覽方法之一,但供人觀覽之方法
,實不以上開三種為限,故又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定加以規範。所謂
公然陳列者,指陳列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而散
布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販賣行為,亦足以流傳於眾,多係對不特定人
或特定多數人為之。考其立法目的,以此等行為,使猥褻物品流傳於社會公眾
,足以助長淫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其可罰性甚為顯著,此與猥褻物品僅供
己或僅供極少數特定人觀覽,未達危害社會秩序而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之情形
有別,故設刑罰規定,以資禁制。從而本罪所稱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
定,雖未明定為公然,實與上開例示規定相同而含有公然之意,必係置於不特
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得觀賞、瀏覽之狀態下,始足當之。
註:本則判例與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並
無牴觸。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案  號】
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五三六○號
【判例要旨】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
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
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十四條

  • 發布日期:109-12-16
  • 更新日期:109-12-1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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