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九十年八月三日公告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一則

字型大小:

【公布日期】
九十年八月三日
【發文字號】
(九○)台資字第○○四七九號
【主  旨】
九十年七月三日、九十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判例乙則
【依  據】
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案  號】
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七一四號(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上訴人於某甲告訴某乙毀損案內作證,既經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為某甲之雇工,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為不得令其具結之人,雖檢察官於偵查中曾令其具結,亦不發生具結之效力,上訴人縱於具結後為虛偽之陳述,仍不具備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要件,自難遽令上訴人負偽證責任。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 發布日期:109-12-16
  • 更新日期:109-12-1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