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九十年十月四日公告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三則

字型大小:

【公布日期】
九十年十月四日
【發文字號】
(九○)台資字第○○六○五號
【主  旨】
九十年九月四日、九十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判例三則
【依  據】
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案  號】
一、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七O六號
二、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四七七號
三、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九六二號

 

--------------------------------------------------------------------------------

【案  號】
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七O六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之犯罪證據,應從各方面詳予調查,以期發現真實,苟非調查之途徑已窮,而被告之犯罪嫌疑仍屬不能證明,要難遽為無罪之判斷。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

【案  號】
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四七七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事實審法院應予調查之證據,不以當事人聲請者為限,凡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均應依職權詳加調查,方足發現真實。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案  號】
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九六二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事實審法院應予調查之證據,不以當事人聲請者為限,凡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均應依職權調查,方足發現真實,否則仍難謂無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之違法。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

  • 發布日期:109-12-16
  • 更新日期:109-12-1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