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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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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公告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九則、增列適用法條一則及適用法條異動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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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發文字號】
(九一)台資字第○○六四○號
【主  旨】
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判例九則、增列適用法條一則及適用法條異動一則。
【依  據】
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案  號】
不再援用判例九則
一、二十二年非字第二一九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二、二十一年上字第一一五九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三、二十八年上字第五八四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四、三十三年桂上字第五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五、二十三年非字第七一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六、四十三年臺上字第一五五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七、四十八年臺上字第二○二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八、三十年上字第一五四一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九、三十七年上字第二二五三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增列適用法條一則
六十四年臺上字第二五八三號判例要旨(增列適用法條)

適用法條異動一則
五十年臺上字第二九○號判例要旨(適用法條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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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援用判例九則
【案  號】
一、二十二年非字第二一九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款之罪,係指強盜於盜所強姦婦女而言。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
決議:
一、二十二年非字第二一九號判例不再援用。
二、二十四年七月總會決議不再供參考。
【不再援用理由】
一、強盜而強制性交之結合犯,祇須強盜與強制性交二者之間,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在地點上有關連性為已足,本判例不合時宜。
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列四款情形,祇須所結合之二罪間,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在地點上有關連性為已足,並不侷限於盜所為之,二十四年七月總會決議不再供參考。

【案  號】
二、二十一年上字第一一五九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嗣子對於所後之親,其關係與對於直系尊親屬同,依法應負扶養、保護之義務。如果所後之親,因年邁龍鍾不能自維生活,該嗣子並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養、保護,致有不能生存之危險,自應成立遺棄直系尊親屬之罪。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
【不再援用理由】
現行民法無「嗣子」之規定,判例不合時宜。

【案  號】
三、二十八年上字第五八四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被誘人,原無年齡之限制,某女被略賣時,年雖未滿二十,但既為人婢女,不得認蓄婢人為有監督之權,此外復無家庭及監督權人之保護,則略賣之者,自應構成本條之罪。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
【不再援用理由】
現行民法無「婢女」或「蓄婢人」之制,判例不合時宜。

【案  號】
四、三十三年桂上字第五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兼理檢察職務之縣長,不依法令委派科長代行其職務,原屬無效,該科長並不因此取得此項職權,其擅將某甲拘禁於某鄉公所,自應構成妨害自由罪。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
【不再援用理由】
科長有無犯罪故意,屬事實認定問題。

【案  號】
五、二十三年非字第七一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被告於被害人受傷倒地後,著人將其抬至墟門以外,隨即因傷斃命,即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是被害人受傷倒地,已失卻生存上所必要之自救力,被告雖無扶助保護之義務,乃著人將其抬至墟門以外,究難謂無教唆遺棄之行為。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不再援用理由】
被告著人將被害人抬至墟門以外,其犯意如何,屬事實認定問題。

【案  號】
六、四十三年臺上字第一五五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之買受盜賣品罪,係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之特別規定,其稱盜賣品,應從廣義解釋,凡因犯財產上之罪而得之者,均包括在內。汽油係屬軍用品,被告如果明知係司機某乙擅自出售其節餘之汽油而予買受,即與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相當,應成立該條項之罪。
【相關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
【不再援用理由】
舊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已修正刪除,該「買受盜賣品罪」已無適用餘地,判例不合時宜。

【案  號】
七、四十八年臺上字第二○二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原審既以上訴人買受之彈為射擊後之彈,又不於其是否尚有軍事上有直接效用查明認定,而竟憑空謂其係屬械彈以外之軍用品,據以論科,自嫌率斷。
【相關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
【不再援用理由】
本則判例,屬事實認定問題。

【案  號】
八、三十年上字第一五四一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民國二十八年三月十一日渝字第一○四號訓令所謂戰區警務人員一語,含義甚廣,並不以警官、警長、警士為限,凡在戰區警察機關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皆包括在內。
【相關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
【不再援用理由】
目前法制上已無「戰區警務人員」之編制,判例不合時宜。

【案  號】
九、三十七年上字第二二五三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上訴人犯強盜罪,應依特種刑事訴訟程序審判,適用懲治盜匪條例論科,原審適用普通刑事訴訟程序,依刑法處斷,自屬違法。
【相關法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一條。
【不再援用理由】
特種刑事訴訟程序及懲治盜匪條例均已廢止,判例不合時宜。

增列適用法條一則
【案  號】
六十四年臺上字第二五八三號判例要旨(增列適用法條)
【判例要旨】
被害人將現款攜至銀行存入時,係以左手壓住該款,右手填寫存款單,上訴人乘其不備而將該款搶走,顯係在其實力支配之下突然搶去,自屬搶奪而非竊盜,其在戒嚴地區行搶,應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三條論處。
【相關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三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五條。
【決 議】
本則判例增列於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五條項下。

適用法條異動一則
【案  號】
五十年臺上字第二九○號判例要旨(適用法條異動)
【判例要旨】
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以行為人知為盜賣之軍用品而買受為構成要件,此項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不但判決事實欄應詳加記載,理由欄亦應將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詳為敘述,始足為適用法律及判斷其適用法律是否適當之根據。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三百十條。
【決 議】
本判例不列載於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項下。

  • 發布日期:109-12-16
  • 更新日期:109-12-1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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