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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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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公告不再援用刑事判例十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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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
(九一)台資字第○○ 七四七號
【主  旨】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判例十一則。
【依  據】
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案  號】
不再援用判例十一則
一、二十一年上字第九八一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二、四十三年臺非字第二三九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三、二十八年上字第二四三五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四、三十二年上字第一五一四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五、三十一年上字第六五六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六、三十三年上字第一○三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七、六十三年臺上字第三五五○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八、三十年上字第三七一三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九、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九四六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十、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四一二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一一、五十二年臺非字第一一七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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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援用判例十一則
【案  號】
一、二十一年上字第九八一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擄人勒贖為恐嚇罪之一,與強盜罪不同,雖同時觸犯兩罪,不生吸收關係。
【相關法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不再援用理由】
懲治盜匪條例廢止後,犯強盜罪而擄人勒贖如為結合犯,應回歸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處罰;判例所示涉及事實認定問題,不合時宜。

【案  號】
二、四十三年臺非字第二三九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被告以蕃薯偽造兵役機關之「身調」、「體格」戳記,加蓋於其國民身分證上,以圖避免徵集或召集,自係構成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及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罪,二者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該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處斷,原判決竟援該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從一重論科,顯非適法。
【相關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
【不再援用理由】
本判例與司法院院字第二三七六號解釋意旨不符,且已有本院七十一年臺上字第一八三一號判例可資參考。

【案  號】
三、二十八年上字第二四三五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抽選壯丁及訓練,屬於保甲長職務,非保聯處聯丁所得主持,上訴人充任保聯處聯丁,代壯丁某甲雇人頂替兵役,縱使得有報酬,僅能成立共同使人頂替兵役之罪,無收受賄賂及違背職務之可言。原審認為犯收受賄賂及使人頂替兵役二罪,從一重處斷,適用法則,殊難謂合。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不再援用理由】
現行法制已無「保甲長」、「保聯處聯丁」編制,判例不合時宜。

【案  號】
四、三十二年上字第一五一四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關於兵役之現役及齡壯丁名簿,係區公所根據各家長填具之現役及齡呈報書,及保甲長對於呈報書之調查報告而編成,至戶口調查表,依照兵役及齡男子調查規則第五條至第九條之規定,僅係保甲長調查現役及齡男子之呈報有無遺漏,及縣市政府核對現役及齡壯丁名簿時,所應根據之文件,變造戶口調查表內所載之年齡,雖足影響於壯丁名簿之編造與核對,究與變造該名簿,不能混為一談。
【相關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九條。
【不再援用理由】
現時役男徵兵作業已無「壯丁名簿」、「戶口調查表」,判例不合時宜。

【案  號】
五、三十一年上字第六五六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雖未冠以辦理兵役人員字樣,而依照立法精神,仍應以辦理兵役人員為其犯罪之主體。
【相關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五條。
【不再援用理由】
現行法對犯罪主體已有明文規定,判例不合時宜。

【案  號】
六、三十三年上字第一○三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四川省非常時期徵集國民兵第二次抽籤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適齡壯丁之抽籤,通常於原籍地行之,如原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確未參加原籍抽籤者,得由住在地保甲,飭其就地加入抽籤,或自行申請參加抽籤,如原籍與住在地均未參加抽籤者,即為漏丁,經查明後不經抽籤手續,儘先徵送入營等語,是其所謂漏丁,係指壯丁,藉故逃避,於原籍及住在地均未參加抽籤者而言,某甲居住上訴人所管轄之保內有年,並無原籍與住在地之可分,又無飭令抽籤而藉故規避之事實,顯非上開辦法所定之漏丁,上訴人不命其依法抽籤,順次徵送,乃強為徵集使服兵役,自無解於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罪責。
【相關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五條。
【不再援用理由】
判例所指之實施辦法與現行法制不符,判例不合時宜。

【案  號】
七、六十三年臺上字第三五五○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上訴人侵占乘客所遺手提箱後,嗣在家中開箱發現美鈔,再另行起意將美鈔一百元作買受計程車價款之用,違反禁止外幣自由買賣之命令,二者犯意各別,應併合處罰。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五十條、第三百三十七條。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五條
【不再援用理由】
僅屬法律之適用,不再援用。

【案  號】
八、三十年上字第三七一三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妨害國幣懲治暫行條例第四條僅對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或收集行為有特別規定,如無偽造、變造或收集行為,而僅有行使或交付行為者,仍應依刑法擬斷。
【相關法條】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
【不再援用理由】
僅屬法律之適用,不再援用。

【案  號】
九、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九四六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電業法罰金本刑,未經主管院核定提高其倍數,則附隨之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亦即不能提高,原判決關於折算標準,竟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加倍辦理,其法律見解不無誤會。
【相關法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不再援用理由】
現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另有規定,判例不合時宜。

【案  號】
十、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四一二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上訴人之行為,雖在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施行之後,但其所犯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罪,關於併科罰金部分,係依一定之比率規定其倍數,依該條例但書規定,不在提高之列,罰金既不提高,則附隨之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本於適用整個性之原則,亦即不在提高之列。
【相關法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森林法第五十二條。
【不再援用理由】
現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另有規定,判例不合時宜。

【案  號】
一一、五十二年臺非字第一一七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票據法之罰金本刑,並未經核定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提高其倍數,則其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自亦不應予以提高,原判決竟維持第一審依該條例第二條提高至九元折算一日之判決,而不加糾正,均屬於法有違。
【相關法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
【不再援用理由】
現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另有規定,判例不合時宜。

  • 發布日期:109-12-16
  • 更新日期:109-12-1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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