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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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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公告,自公告日起生效者,不再援用判例二則及自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起生效者,不再援用判例五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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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發文字號】
(九二)台資字第○○二四一號
【主  旨】
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九十二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自公告日起生效者,不再援用判例二則及自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起生效者,不再援用判例五則。
【依  據】
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案  號】
壹、自公告日起生效
不再援用判例二則
一、二十三年上字第五四一○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二、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九六一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貳、自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不再援用判例五則
一、二十九年上字第一八四八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二、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一九○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三、二十八年上字第一六四八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四、二十八年上字第一六四八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五、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七四三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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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自公告日起生效
不再援用判例二則

【案  號】
一、二十三年上字第五四一○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所謂該管公務員,係指中國公務員而言,外國公務員當然不
包含在內。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不再援用理由】
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案  號】
二、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九六一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不兼理司法之縣長,仍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不得謂非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之該管公務員。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不再援用理由】
法律已修正,判例不合時宜。

貳、自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不再援用判例五則

【案  號】
一、二十九年上字第一八四八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固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推事,於審判期日前蒐
集或調查證據,但審判期日,審判長於訊問被告後,仍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觀於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至為明瞭,故受命推事於準備程序中所已訊問之人證,如
在審判期日並未到庭,其在受命推事前所為之陳述,經記明於調查筆錄者,即應依同法第
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其依法不得宣讀者,並應交被告閱覽,如忽
略此項程序,即係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決議: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
法律已修正,判例不合時宜。

【案  號】
二、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一九○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證人某甲,雖經自訴人指攻為共同舞弊侵占之人,但證人與本案有共犯之嫌疑者,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祇不得令其具結,而其所為之證言,並非絕對
不得採取。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六條。
決議: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
法律已修正,判例不合時宜。

【案  號】
三、二十八年上字第一六四八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偵查中訊問證人得不令其具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著有明文。第一
審檢察官於勘驗時訊問證人某甲,雖未令其具結,按之上開規定,仍為合法證言。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決議: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
法律已修正,判例不合時宜。

【案  號】
四、二十八年上字第一六四八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偵查中訊問證人得不令其具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著有明文。第一
審檢察官於勘驗時訊問證人某甲,雖未令其具結,按之上開規定,仍為合法證言,原審予
以採取,即難指為違法。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決議: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
法律已修正,判例不合時宜。

【案  號】
五、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七四三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
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同法第三十七條僅規定
自訴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並無許自訴人委任代理人代為提起自訴之規定,此與民事訴
訟得由訴訟代理人起訴之情形有異。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百十九條。
決議: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
法律已修正,判例不合時宜。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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