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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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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公告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二則及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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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發文字號】
(九十二)台資字第○○三一八號
【主  旨】
本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九十二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判例二則及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不再援用判例二則。
【依  據】
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案  號】
自公告日起不再援用判例二則

一、二十七年上字第八一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二、二十五年上字第五四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不再援用判例二則

一、七十一年臺上字第六一四○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二、三十年上字第四五七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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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日起不再援用判例二則

【案  號】
一、二十七年上字第八一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為侵害人之生命法益之犯罪,其生
命受侵害以外之人,當然非本罪之直接被害人,自不得提起自訴。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
【不再援用理由】
法律已修正,判例不合時宜。

【案  號】
二、二十五年上字第五四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船艦,係指具有相當之實力,並能行駛海洋,與海軍之
船艦有類似之設備者而言,如僅駕駛尋常舟艇至海洋行劫,自不構成海盜之罪。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
【不再援用理由】
判例不合時宜。

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不再援用判例二則

【案  號】
一、七十一年臺上字第六一四○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證據已在審判期日顯出於審判庭,經法院就其是否可信為直接之調查者,即得採為判決之
基礎。現行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就證據之蒐集與調查,並不僅限於在法院始得為之,檢察
官之偵查不論矣,即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
條之規定,亦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若司法警察單位所為證據調查之資料,法院
得依直接審理之方式加以調查者,仍具有證據能力。上訴人徒以原審將警訊資料作為判決
之基礎,即謂其有違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規定,自非可採。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百七十九條。
決議: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
法律已修正,判例不合時宜。

【案  號】
二、三十年上字第四五七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原審法院對於自訴人之代理人未經通知命其到庭,即逕行審判,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雖
非合法,但審判時自訴人已到場辯論,則原審關於此項訴訟程序之違背,顯於判決結果並
無影響,自不能據為上訴理由。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
決議: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
法律已修正,判例不合時宜。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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