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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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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告新通過刑事判例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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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
(九十二)台資字第○○三九九號
【主  旨】
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九十二年度第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新判例一則。
【依  據】
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案  號】
通過新判例一則

九十年臺上字第四五二一號判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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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新判例一則

九十年臺上字第四五二一號判例要旨
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項關於第一審審判之規定,依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亦為第二審所準用。上訴人於第一審提起自訴時,雖漏未在自訴狀上簽名或蓋章,惟此項程式上之欠缺並非不可補正,揆諸首揭說明,法院自應先以裁定命為補正,方屬合法。又本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三三一七號判例意旨,係針對第一審法院已就起訴程序之欠缺而可補正之事項,經裁定限期補正,但未據自訴人遵限補正,從而第一審以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而為不受理之判決,並無不合,嗣該自訴人於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始為補正,難認其得追溯在第一審判決前之起訴程序未曾違背而言,核與本件未經第一審法院裁定限期命上訴人補正之情形有間。本件既未經法院依法先命補正,原審遽認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而逕撤銷第一審之實體判決,改判諭知自訴不受理,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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