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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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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月12日公告最高法院民國95年12月12日95年度第2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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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96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台資字第0960000043號
【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95年12月12日95年度第2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一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十八年上字第九七六號判例要旨
上訴人之私禁行為,其目的係在以恐嚇使人交付所有物,應依刑法第七十四條,從恐嚇罪處斷。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援用。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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