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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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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0月2日公告最高法院民國97年9月2日97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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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97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台資字第0970000786號
【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97年9月2日97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2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不再援用刑事判例2則:
一、二十二年非字第二四號判例要旨
大赦條例施行後之刑事判決,如應減刑而漏未減刑,其判決雖屬違誤,但此項違法判決,應以其他方法救濟,不得另以裁定為之減刑,觀於大赦條例第七條可得當然之解釋,蓋該條所稱已經判決確定者,專指大赦條例公布前已經判決確定者而言,其公布後之確定判決並不包括在內。
相關法條:大赦條例第七條(廢止)。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廢止,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二、二十二年非字第四一號判例要旨
大赦條例施行前之犯罪,而在大赦條例施行後始行裁判者,如其犯罪合於大赦條例之減刑規定,自應於裁判時予以減刑,若其裁判不予減刑而確定時,應以非常上訴救濟,不能逕引該條例,以裁定減刑。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大赦條例第七條(廢止)。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廢止,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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