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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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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2月6日公告最高法院民國98年1月6日98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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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98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台資字第0980000102號
【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98年1月6日98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2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不再援用刑事判例2則:
一、二十一年非字第一五二號判例要旨
提起非常上訴,固應對於違法之確定判決為之,但基於大赦條例所為減刑之裁定,亦屬適用刑罰之裁判,其效力實與科刑之判決無異,若於確定後發現其適用法則違法,自應視同判決,得提起非常上訴。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大赦條例第七條(廢止)。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廢止,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二、十八年非字第八四號判例要旨
本院為終審法院,專以糾正違法判決為職掌,關於刑事訴訟,除依通常程序得就違背法令或以違背法令論之判決提起上訴外,而非常上訴則專以確定判決違法者為限,所謂違法者,指顯然違背法律明文所定者而言,若法文上有發生解釋上之疑問,而僅依法律上見解之不同者,尚不得謂為違法,而據為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且另有二十五年非字第一三九號判例可資援用,本則判例不再援用。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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