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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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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4月2日公告最高法院民國99年3月2日99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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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99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台資字第0990000283號
【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99年3月2日99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2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不再援用刑事判例2則:
一、三十年上字第二五六五號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對於第二審之上訴書狀並無應敘述上訴理由之明文,亦未規定第二審法院之調查應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則凡第一審判決而已上訴之部分,無論曾否敘述上訴理由,第二審均應調查裁判,原審對於已經上訴之部分,以上訴意旨未加指摘,竟為不附理由之判決,顯屬違法。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加列)、第三百六十六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二、二十三年上字第一○七四號判例要旨
上海公共租界內設置之法院,其土地管轄應以案件在各該法院管轄區域內發生者為限,此徵之關於上海公共租界內中國法院之協定第五條第二項所載,其他案件在各該法院管轄區域內發生者,應由工部局捕房起訴云云,至為明顯。國際協定之效力優於國內法,該協定關於土地管轄,既有此特別規定,自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之餘地。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五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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