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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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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4月21日104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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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國104年4月21日104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1則

【公布日期】104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台資字第1040000395號
【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104年4月21日104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1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

不再援用刑事判例1則:
二十九年上字第二六八九號
判例要旨
自訴人曾以承辦推事偏袒,聲請迴避,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該推事就該案訴訟除應急速處分者外,應即停止進行,乃該案並無應急速處分之情形,其被聲請迴避之推事,竟仍舊進行訴訟程序而為判決,不得不謂有依法應停止審判而不停止之違法。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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