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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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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8月11日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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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國104年8月11日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2則


【公布日期】104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台資字第1040000688號
【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104年8月11日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2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

不再援用刑事判例2則:
一、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一八六號
判例要旨
共同收受之賄賂,沒收追繳均採共犯連帶說,司法院著有院字第二○二四號解釋可循。上訴人等多人違背職務共同向人索取賄款三千六百元,如應論以因共同受賄而違背職務之罪,縱上訴人僅分得二百元,亦應就賄款全部負連帶責任,殊無僅沒收追徵分得二百元之餘地。
相關法條: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二、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六一三號
判例要旨
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原判決既認上訴人等為共同正犯,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全部追繳沒收,方為適法(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四號解釋),乃竟分別就各人所得加以追繳沒收,自非合法。
相關法條:刑法第二十八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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