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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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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7月17日10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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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107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台資字第1070000604號
【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107年7月17日107年度第5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1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
 
不再援用刑事判例要旨1則:
26年滬上字第86號
判例要旨
第一審判決雖已將起獲之盒子砲子彈於共犯某乙、某丙等之   
罪刑內,同時諭知沒收,但此種沒收之諭知,對於被告某甲   
部分,仍不失為從刑,原審既將第一審關於某甲部分之判決   
撤銷改判,乃置應予沒收之槍彈於不問,尚有未當。
相 關 法 條:刑法第三十八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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