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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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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台非徵字第43號(111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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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被告即受刑人犯數罪併罰之各罪,符合「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審判中未經其請求,法院即逕予合併定應執行刑。判決確定,檢察總長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本院應如何判決?

  • 發布日期:111-04-07
  • 更新日期:111-04-2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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