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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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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台上徵字第1924號(11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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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規定,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另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點規定:「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因該案件視為提起公訴,法院允宜於裁定理由中敘明被告所涉嫌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俾使被告行使防禦權,並利於審判程序之進行。」,則法官依上揭規定裁定准予交付審判,並於裁定中敘明起訴書法定應記載事項,是否形同已執行檢察官職務?或客觀上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或第18條第2款規定迴避嗣後本案之審判?若未迴避而仍參與審判者,其判決是否為同法第379條第2款規定之當然違背法令?

  • 發布日期:111-06-10
  • 更新日期:111-06-1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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