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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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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台上徵字第0977號(1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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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被告以一經營行為同時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以較重之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在量刑時應否併科輕罪即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所規定之「應併科」罰金刑?亦即,刑法第55條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之規定,即學理上所稱想像競合「輕罪封鎖作用」(或稱輕罪釐清作用),是否應結合輕罪所定法定最輕應併科之罰金刑?

  • 發布日期:111-09-15
  • 更新日期:111-09-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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