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111年度台抗徵字第1656號(111年12月21日)

字型大小:

法律問題:

受刑人應向第二審法院聲明異議之案件,誤向第一審法院提出。第一審法院經實體審理,以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而予駁回。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第二審法院仍以其抗告無理由,維持第一審裁定。受刑人復以實體理由向本院提起再抗告,本院應為如何之裁定?

  • 發布日期:111-12-21
  • 更新日期:111-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