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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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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台非徵字第110、111號(1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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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供作生活工具使用」之自製獵槍,是否以原住民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者為限?
二、原住民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基於非營利性自用目的,於原住民族地區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是否構成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之罪? 

  • 發布日期:112-10-23
  • 更新日期:112-10-23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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