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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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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上徵字第5375號(1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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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已於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同年6月18日施行),刪除原同條項後段「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之規定,並增設第2項但書及第3項之規定。又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前段規定:110年5月31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於施行後仍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則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以前已繫屬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之案件,於修正施行以後始因上訴而繫屬於本院之案件,究應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之規定,以定其上訴之範圍?

  • 發布日期:110-10-28
  • 更新日期:110-11-0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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