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110年度台上徵字第2943號(110年11月25日)

字型大小:

法律問題:

一、依通保法第5條第4項規定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內,每15日至少作成1次以上之報告書,及依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

     (下稱法官)之命提出報告。若執行機關於15日內或法官指定之日期前作成報告書,惟送達至法院時已逾15日或法官指定

       之日期,是否違反該規定?

二、執行機關違反通保法第5條第4項之報告義務,其進行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有無證據能力?

  • 發布日期:110-11-29
  • 更新日期:110-11-2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