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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上徵字第2943號(110年11月25日)
法律問題:
一、依通保法第5條第4項規定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內,每15日至少作成1次以上之報告書,及依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
(下稱法官)之命提出報告。若執行機關於15日內或法官指定之日期前作成報告書,惟送達至法院時已逾15日或法官指定
之日期,是否違反該規定?
二、執行機關違反通保法第5條第4項之報告義務,其進行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有無證據能力?
- 發布日期:110-11-29
- 更新日期:110-11-2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