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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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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上徵字第5954號(11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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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關於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追訴權時效相關規定的刑事案件,若犯人不明,檢、警復未掌握犯罪嫌疑人之基因。檢察官為調查上開案件所進行之偵查程序(以本件殺人案件而言,自87年12月10日前往相驗時起,至88年7月20日簽結前之相驗及勘驗屍體、請法醫研究所鑑定死因、請刑事警察局鑑定死者之DNA及與相關人士進行比對、指揮警方偵辦、請警方檢送查察結果、函催法醫研究所之解剖鑑定報告等),是否可認為係對該案件之犯罪嫌疑人行使追訴權,追訴權時效不進行?

  • 發布日期:110-12-24
  • 更新日期:110-12-2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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