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
數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 6條之罪,共同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已逾 5萬元,然個人實際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係在 5萬元以下,是否該當同條例第12條第1項所稱「5萬元以下」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