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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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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上徵字第3997號(111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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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數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 6條之罪,共同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已逾 5萬元,然個人實際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係在 5萬元以下,是否該當同條例第12條第1項所稱「5萬元以下」之要件?

  • 發布日期:111-03-10
  • 更新日期:111-03-1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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