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111年度台非徵字第34號(111年03月30日)

字型大小:

法律問題:

被告所犯「軍法前案」於刑法第49條規定修正前,受軍法裁判(未受司法最終審查),並於「軍法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即刑法第49條規定修正刪除「依軍法」受裁判者不適用累犯規定後,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後案」),有無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規定之適用?

  • 發布日期:111-03-30
  • 更新日期:111-03-3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