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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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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106年9月30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司法院民事廳建議民事訴訟文書處理方式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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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民事廳建議民事訴訟文書處理方式

收文(1)未繫屬:回復當事人其傳送「不生效力」(不需列印書狀),(2)已繫屬:將電子郵件轉承辦股,經法院許可列印書狀;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回復當事人其傳送「不生效力」(不需列印書狀)

 

  • 發布日期:109-12-14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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