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民事事件上訴最高法院,被上訴人是否須請律師代理?

字型大小: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至於被上訴人,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委任律師代理,只有同法第474條第2項規定,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在這種情形下,被上訴人才須委任律師。

  • 發布日期:109-12-14
  • 更新日期:109-12-1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訴訟輔導科
回頁首